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公告
主旨:辦理「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」第五屆榮民代表董事暨監察人選舉公告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: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七、十三條相關規定及董事會決議辦理。
(一)基金會之董事及監察人除機關代表外,應遴選具榮民身分之董事五人、監察人二人。
(二)按設籍各縣市榮民人數比例,分配「選舉代表」名額(以每一縣市至少產生一名為基準,每超過五千人增加一名),委由各縣市榮民服務處以「連署推荐」方式,產生「選舉代表」。
(三)區分五個選區,分區召開「選舉代表大會」,由「選舉代表」投票選舉產生各選區之董事各一人,五個選區之監察人選舉票數前二名為當選監察人。(第一選區:台北市、花蓮縣、金門縣。第二選區:台北縣、基隆市、宜蘭縣。第三選區:桃園縣、新竹、苗栗縣。第四選區:台中縣市、彰化縣、南投縣、雲林縣、嘉義、台南縣市。第五選區:高雄縣市、屏東縣、台東縣、澎湖縣)
二、董事暨監察人與基金會之權利義務關係:
(一)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,董事長由董事互選產生亦為無給職。
(二)每屆董事暨監察人任期三年。
(三)董事及監察人均須負本會章程上所定相關法令之責任。
(四)每三~六個月參加董、監事會議,研討相關事宜。
三、「選舉代表」暨候選董事、監察人資格:
(一)國內設籍並具有榮民身分者(須有榮民證可供查驗)。
(二)須為有行為能力人。
(三)具國中以上學歷或軍事院校軍、士官班六個月以上訓期結(畢)業者(須附有效證件)。
(四)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,未犯內亂、外患罪及近五年內未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期確定處分者;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。
四、選舉程序:
(一)「選舉代表」(候選人)登記日期:自本年三月廿一日上午八時至三月卅日下午五時止,持身分證、榮民證、結(畢)業證件(正、影本各一份)及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二張,親向戶籍所在地之榮民服務處申請「選舉代表」登記。
(二)連署日期:「選舉代表」登記後,經審查符合資格者,通知准予連署,並寄發(或親自領取)連署表,自本年四月二日至廿日止,自行向戶籍所在地之榮民完成連署後,將連署書於同月廿一日前送達各縣市榮服處審查,逾期無效。
(三)每位「選舉代表」最少須達三百人之連署人數,始為有效,不得重複或跨縣市連署並依各「選舉代表」所獲連署人數之多寡,按分配名額,以連署較多者獲推荐為「選舉代表」。
(四)每位榮民限於戶籍所在地內連署推荐「選舉代表」一人。
五、分區「選舉代表大會」:
各縣市經連署推荐之「選舉代表」,得為董事、監察人候選人並參與選舉董事、監察人投票。自本年五月七日起,分區實施;第一選區:五月七日。第二選區:五月九日。第三選區:五月十一日。第四選區:五月十四日。第五選區:五月十八日。
六、登記及連署等相關規定,請向各地區榮民服務處洽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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